- 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注意正確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
提醒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
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0款】: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說明】: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買賣有價證券 屬於免稅範圍且可不開立統一發票。
年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分子及分母的銷售額,亦可不包括該證券銷售額,因取得時不會取得可以扣抵之進項憑證,故不須納入計算分配營業人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但營業人投資其他公司,所獲配的股利收入,要將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計算,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一般常見之股利收入項目如下】:
- 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
- 投資境外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
- 被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分配之股票股利。
- 營利事業以不具出資額之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股利。
- 營利事業以具出資額之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屬於投資本金返還,所以不課稅)、以資本公積轉增資發放股票股利,屬於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
所以可不納入不得扣抵比例之公式計算。
※【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公式】:
-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當期免稅銷售淨額+當期應課徵非加值型營業稅之銷售淨額)÷(當期全部銷售淨額) -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當年度免稅銷售淨額+當年度應課徵非加值型營業稅之銷售淨額+股利收入)÷ (當年度全部銷售淨額+股利收入)
※ 不論是當期或是當年度之不得扣抵比例,其土地、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銷售額均不列入計算。
※ 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第三位無條件捨去。
※【各期應納稅額計算之方法】:
- 比例扣抵法:
銷項稅額-【(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X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應納稅額。 - 直接扣抵法:
銷項稅額-(當期可扣抵進項稅額-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X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
假設甲公司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全年計新臺幣1,000萬元,無其他免稅銷售額,應稅銷售淨額計9,000萬元,其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為10%【1,000萬元 ÷(1,000萬元+9,000萬元)】;屬專供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之得扣抵進項稅額450萬元,屬專供應稅及免稅營業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50萬元。
若採比例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10%】
若採直接扣抵法,其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則為5萬元(50萬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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