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得跨期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且應注意申報方式,但實質投資項目不包含租賃改良物。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且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於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一實質投資同時符合各該年度認列要件者,得跨期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所以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 未分配盈餘減除時點/
- 於申報期限前已實際支出:可於當年度申報書減除。
- 於申報期限後發生實際支出:應於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如下/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適用第1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1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第1項規定之一定金額、前2項規定格式、投資證明文件、前項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舉例說明
✔ 範例一:
甲公司各年度未分配盈餘明細如下:
107年度:160萬元
108年度:180萬元
109年度:300萬元
甲公司購置營業用機器,於110年7月1日交貨及支付設備款600萬元(投資完成日)
未分配盈餘申報扣除金額及時點:
-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為109年5月31日,實際支出發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均可申請扣除。
於110年7月1日(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退還溢繳稅款。
600萬元額度>用於107年度金額為160萬元 - 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為110年5月31日,實際支出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均可申請扣除。
於110年7月1日(投資完成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退還溢繳稅款。
600萬元額度>用於108年度金額為180萬元 - 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為111年5月31日,實際支出發生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均可申請扣除。
因發生支出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所以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直接於申報書減除剩於可扣金額,即600萬元—160萬元—180萬元=260萬元。
600萬元額度>用於109年度金額為260萬元
✔ 範例二:
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
雖然該支出為租賃改良物,但非公司興建或購買而產生,所以不能減除,應補徵稅額75萬元 (1,500萬元 × 5%)。
※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處理:
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金額,不會影響營所稅申報書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表達,所以累積盈虧之金額,不會因此減少,因未發生實際分配事宜。
※ 財務會計處理:
因未發生實際分配,所以財務會計不須有任何分錄需要表達,該規定僅是為了資金確實用於購買或興建特定資產,可以不因沒有分配盈餘,而予以加徵5%所得稅。
所以累積盈虧金額不會改變,以後年度仍可分配該盈餘;若公司日後解散廢止時,仍應將帳上未分配盈餘,一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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