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持有期間不含預售階段。
財政部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買賣預售屋,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若出售時該預售屋已轉換為成屋,出售該成屋,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如下:
第二點/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本要點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第三點:(交易日的認定)/
房屋、土地交易日之認定,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 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 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 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 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屬上開有價證券以外者,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第四點:(取得日的認定)/
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出價取得:
- 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 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 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銷售預售屋之備查):
-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 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係指一般所謂的紅單)
◎ 舉例說明
104年1月1日
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即預售屋契約)
106年1月1日
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10年8月1日
出售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此交易之
取得日為106年1月1日
交易日為110年8月1日
持有期間為4年7個月
因未超過5年,所以適用稅率為35%。
不能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計入,亦不能以預售屋之取得日,判斷新舊制。
◎ 房地合一2.0所得稅處理
個人有房地合一2.0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 綜合所得稅處理
若是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不屬於房地合一2.0之課稅範圍,仍屬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轉讓價差,全額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並於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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