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歸屬年度,以免補稅受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
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2條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舉例說明】/
A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
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108年12月30日。
因此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
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營業稅處理】/
財政部77/10/22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
建築業預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發票時限。
主旨:建築業者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建築業者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房屋款統一發票之開立:財政部77/10/22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
期款>
依收款時所收取之價款開立統一發票。
尾款>
以下列三時點中最先發生時點開立統一發票:
❶ 所有權狀核發之日起3個月。❷ 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❸ 實際交付使用之日(未核發所有權狀及未取得銀行貸款)。
財政部79/04/26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營業人出售土地得免開立發票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兼具銀錢收據時,即有印花稅之問題。營利事業可開立統一發票代替收據憑證,可免除印花稅之問題。(應與房屋分開開立,因屬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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