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訊息 110.04

  • 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所得計算公式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X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

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

不包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部分規定如下/

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
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但依政府規定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出售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之增益,及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土地、第三款規定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0條部分規定如下/

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

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所得稅法第24-5條部分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舉例說明】/

A公司109年度損益資料如下:

營業收入淨額:$20,000,000

營業成本:$16,000,000

營業費用:$5,000,000

非營業收收入(非土地及建物):$2,000,000

狀況一:
出售土地及建物損失:$800,000

狀況二:
出售土地利益:$500,000

狀況三:
出售建物利益:$700,000

假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填寫說明】

情況一:
帳載全年所得=$200,000、純益率為0.91%
自行依法調整:(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
($20,000,000+$2,000,000)X6%=$1,320,000 ▶ 6%

情況二:
帳載全年所得=$1,500,000、純益率為6.67%
自行依法調整:(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
($20,000,000+$2,000,000)X6%+$500,000=$1,820,000 ▶ 8.09%
請記得在#127欄填寫土地交易所得$500,000
並於#101欄減除土地交易所得$500,000(因為免稅)

情況三:
帳載全年所得=$1,700,000、純益率為7.49%
自行依法調整:(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申報)
($20,000,000+$2,000,000)X6%+$700,000=$2,020,000 ▶ 8.90%
請記得在#127欄填寫建物交易所得$700,000(因為不可以再乘上書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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