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收取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向買受人收取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部分規定如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舉例說明/
A建設公司109年度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
假設合約總價為$20,000,000,已付款金額為$5,000,000,若違約將收取契約總價款之15%視為違約金。
$20,000,000X15%=$3,000,000
案例整理如下/
設公司出售予甲公司預售屋總價1,800萬元,房屋款900萬元、土地款900萬元。
建設公司已開立發票金額予甲公司,金額為50萬元。
甲公司經建設公司同意,將預售屋權利轉讓予劉君,金額為2,050萬元。
營業稅處理/
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收取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A建設公司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發票予B君,金額為$3,000,000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處理/
A建設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
財務會計處理/
※ 當時銷售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預收土地款 $5,000,000
※ 違約時:
借:預收土地款 $5,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其他收入 $2,857,143、銷項稅額 $142,857
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LINE加好友與詹老師互動討論唷 !~